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窦世超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窦世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7月6日,张晋为负责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9日,注册资本33亿人民币,黄金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6%。

当事人窦世超,本科学历,曾任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由2016年8月7日在华福证券登记从事一般证券业务,于2018年11月12日正在华福证券任投资顾问,已于2020年4月27日离职。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期货业协会网站于2018年1月5日公布的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显示,当事人窦世超任该营业部投资经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窦世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0号

窦世超:

经查,你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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