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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里,很多人都喜欢小酌几杯,但有时却忽略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铁律”,不仅危及安全、触犯法律,甚至还引发了纠纷。近日,本市多家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假期里精神可以放松,但法治意识的弦一定要绷紧,决不能心存侥幸,务必让“酒精”远离“方向盘”。

蓟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为了躲避处罚而“二次饮酒”妄图蒙混过关。某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小型面包车,在驾车离开村庄时发现有民警跟随,为逃避处罚,在他人的教唆下再次饮酒,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3mg/100ml。后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示:驾驶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的,应当立即对其展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其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人民法院可以该检验结果为依据追求其刑事责任。

在津南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男子与几名朋友聚餐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身亡,其家属将男子同饮好友告上法庭。李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杨某某、韩某某系朋友关系,某日,几人一同去某酒吧喝酒,期间两次转场,饮至午夜。酒后,李某某独自驾车离开。在行驶过程中,李某某因超速、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父母认为,同饮四人对李某某没有尽到提醒、照顾和救助义务,李某某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同饮四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法官接案后发现,原、被告对立情绪很大,双方关系降至冰点。法官首先找到原告,确定起诉的准确标的额,后又找到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四名被告最终确认了赔偿数额,并得到原告认可。但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又遇到难关,四被告均为20-22岁之间的年轻人,经济能力不足,虽然确认了赔偿款数额,但却不能实际给付。承办法官又将四被告的家长通知到法庭,经过两轮耐心调解,被告家长当庭将赔偿款给付原告,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温馨提示:共同饮酒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要尽到提醒、劝诫、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特定的危险

今晚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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