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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城乡居民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按规定补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待遇。(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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