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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东区惠森花园小区业委会起诉前物业公司,要求其按照约定将公共收益一部分支付给业委会的官司,在历时一年多后终于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前物业公司将支付给业委会16万余元,除去打官司的各项费用,还有12万余元,“这是全体业主共同收益,业委会将按照面积逐户分红。”业委会主任梅永琴说道。

惠森花园小区位于天津站后广场,因为历史原因,之前小区管理较为混乱,尤其是停车问题,令业主们非常头疼。不少去天津站乘车的人或在周边办事的市民把车停进小区,一停就是好几天,导致业主们的车没有地方停放。2019年3月,小区业委会依法选聘了物业公司进驻管理,“我们参考了周边小区的物业费定价,最后把费用定在了非高层住户每平方米6毛钱,高层住户根据楼层高低为1.1元和1.3元,这个费用当时算是比较低的。”梅永琴说,物业公司要对小区车位重新规划,还要雇人管理,一些设施也要重新修缮,而且物业公司主动提出物业费太低,希望用车位费来补充。出于这样的考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收取业主的停车占地费除去人工和管理等必要支出外,剩下的部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各一半,业委会所占部分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后用于小区建设或冲抵全体业主物业费。

新物业公司正式接管小区后,共划分出599个车位,占地费则为每辆车80元,业主第二辆车收费100元,这样一来,每年的车辆占地费共计50多万元,“按合同约定,2020年物业公司需要公示2019—2020年度车位费收支详情和合规票据,并将合同约定正常开支之外部分的50%用于小区建设或冲抵业主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以‘赔钱’,车位费已经用完为由,拒不提供票据和明细。”2021年,物业公司依程序退出小区,业委会、街道、社区居委会多番催要,也只提供了其服务小区两年的车位费总收入112万元和支出的部分票据。

“车位费属于公共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侵占。为了维护所有业主的权益,2021年5月,业委会成员在征得大部分业主们的同意之下,垫付诉讼费,正式聘请律师起诉物业公司违约,主张其必须按合同返还业委会。”双方提交各种证据,2022年4月,河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15.9万余元。因为对2019到2020年度车位费所剩数额存在异议,业委会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将物业公司返还的金额提高到16.1万余元。“打了一年多的官司,我们维护了业主们的权益。前几天,业委会成员去法院申请了执行,这笔钱很快就会到账。”梅永琴说,下一步他们将和小区目前的物业公司对每户业主家的面积进行核对,依据面积将钱以分红的形式发放给业主们。

“我家60多平方米,大概能分不到100元,钱不多,但我还没听说业主能分红的,体现了小区是业主们自己的那种主权感。”业主刘先生高兴地说。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我市很多小区的业主对哪些项目属于公共收益、小区的公共收益究竟有多少及其支配使用的情况知之甚少。而一些物业公司既不公示公共收益,也不让业主“查账”的情况比比皆是,导致小区公共收益成了一本“糊涂账”。惠森花园小区业委会“较真”的态度对于其他小区在处理公共收益方面具有典型借鉴意义。负责审理此案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薛晨表示,日常她处理的案件中,业委会起诉物业要求公示公共收益的多,像惠森花园小区业委会直接追讨公共收益的案件还是第一宗,“这个案件提示,公共收益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业主同意。小区业委会和业主应该有这个意识,在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要对公共收益部分明确约定,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有利于后期维权。这次惠森花园小区业委会之所以能够顺利拿到约定的收益,就是因为之前有明确的协议。”(天津日报记者韩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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