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哪些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列权益:
1.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等。
2.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