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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或将迎来变局,由此前的金融机构监管变为政府监管。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草案》内容显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下称“《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暂停的规定均涉及商品房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房产开发企业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相应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的资金,是保障房产项目能够如期交付的关键。自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下称“《转让条例》”)出台,深圳市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金融机构监管”即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商业银行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督。与“行政监管”比起来,“金融机构监管”缺少了政府的审核与监管,而这也导致去年下半年以来深圳不少在建楼盘监管资金被违规挪用的现象。
从各个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的情况来看,广州、武汉等城市采用行政监管的模式,深圳、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曾采用金融机构监管的模式。而在今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全国统一实行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
对于上述《意见》的内容,深圳市司法局与住房建设局开始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但此举措与《转让条例》实行的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不一致,因此,为了推进预售款监管模式改革、确保依法行政,需对《转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者暂停适用,待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转让条例》的修订工作。为给修订工作预留充足时间,拟将暂时停止适用的期限规定为自《草案》施行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