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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继证监会印发《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以下简称《方案》)后,近日上交所制定《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央企业综合服务三年行动计划》,深交所也制定了相关落实工作方案。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多是实控人、控股股东操控或指使,对市场危害巨大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其实施主体也多是实控人、控股股东,其他主体没有这个操控能力。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键要规范实控人、控股股东的行为。

值得欣慰的是,《方案》提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这切中了问题的要害。不过,目前公司法第21条仅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适用范围太窄。而违背诚信义务的涵盖范围更广,几乎可将所有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涵括进来。要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恶,关键要追究首恶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法明确了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诚信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投资者就可依此条款直接向法院提诉追究其民事责任,无需将上市公司作为追责主体。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然要把好入口关。上交所和深交所均提出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笔者建议,对于明显缺乏科技含量的企业或连锁企业,目前不宜霸占宝贵上市资源,这类企业不上市,不会对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大局构成什么负面影响。科创板、创业板允许亏损企业上市,但证交所发审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作出适当预判,预判长期难以盈利的不宜通过发审。要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和追责力度,落实好证券法相关规定,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买回证券。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还要把好资本市场出口关。目前的退市门槛仍然较高,且对于“1亿元营业收入+净利润亏损”组合退市指标,上市公司也挖空心思予以规避,市场上仍然存在不少缺乏持续运营能力、半空壳型的上市公司。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降低退市门槛,提高上市公司维持持续上市资格的标准,同时加大证交所人员对退市决策的主观裁量权。

要引导市场发现合理价格。质量好的上市公司相比质量差的上市公司,其定价理应具有优势,然而A股市场一个最大痼疾,就是炒小、炒差、炒新、炒题材概念,不少绩差股被炒成“妖股”,败坏了市场风气,也让一些上市公司不思进取,整天忙于蹭热点。上交所提出开展投机炒作整治专项行动、多措并举遏制“炒差”“炒概念”痼疾,笔者认为这无疑切中了二级市场的根本弊端,建议从打击市场操纵的角度,加强排查投机炒作的幕后操纵者,并将其绳之以法,甚至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证监会、沪深证交所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的方案或计划,都切中时弊或要害,实践中需要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当然也要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遵循和抓手,相信未来几年A股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必将有一个比较大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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