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信用社属于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及其借款人的条件如下:

1、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账户;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4、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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