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费、3岁以下婴幼儿抚养费等7项。 那么7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样的呢?

1、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教育)的,可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或每人按月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享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时,当年可扣除3600元的定额税款。 如果在同一年内获得多项符合条件的证书申报个税扣除标准,如同一年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则只能扣除一项3600元。

3.大病医疗

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申报个税扣除标准,本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上、不超过8亿元的自费部分元允许计入个人所得税。 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代扣代发工资、薪金时,不得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者联合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购买个人或者配偶在中国境内的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在购买当年的月度计算。贷款利息支出实际发生。 固定扣除标准为10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都支付了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中一套房屋由其贷款人按照扣除标准100%税前扣除。

5、房屋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根据租赁城市按一定标准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内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内户籍人口不足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 赡养老人

供养父母60周岁(含)以上,或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 不属于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每人每月最多可扣除1000元。

7、3岁以下婴幼儿的看护

纳税人抚养婴幼儿和3周岁以下儿童的费用,按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限额扣除。 扣除方式可选择配偶一方按标准100%税前扣除,或配偶双方按标准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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