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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贷降息”暗流涌动之际,已有银行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为由起诉借款人并获得获法院判决支持。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消息称,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为银行胜诉。
根据广州中院案情陈述,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某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结果显示,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经营贷利率整体走低,经营贷与存量房贷间的利差,让肖某等不少利率高点入市的购房者心动。不少中介以此为契机,兜售起了经营贷置换房贷等“以贷换贷”“转贷降息”的生意。北京商报记者此前调查发现,在社交平台上,活跃一些房产中介或贷款中介,宣称可以通过低利率经营贷置换高利率房贷的方式,帮助利率高点入市的购房者轻松省下数十万元的利息。不过,看似百利而无一害的“转贷”背后却潜藏着多重收费套路,涉及违约违法隐患和资金链断裂风险。
为此,央行、银保监会2月9日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同时,银保监会又于不久后召开专题会议,强调继续加大对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
多地银保监局也发布公告提示“转贷”风险,例如,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提前还贷或转贷的风险提示》就指出,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经营性贷款利率持续走低,社会上出现一些违规“贷款中介”,他们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为由,诱导消费者借“过桥资金”提前结清“房贷”,再办理“信用贷”“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从而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资金过桥费用,同时使消费者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方面也有所行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银行、常熟农商行、阜宁农商行等多家银行近期也纷纷发布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风险。
从各家银行风险提示中可以获知,“转贷降息”除了需要承担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之外,在经营贷办理过程中,中介宣称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是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获得申请经营贷资格,此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消费者甚至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