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系台湾光复后官方设立的第一家银行,成立于1946年5月20日,成立之初由中华民国“财政部”签奉行台当局“行政院”核准,委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代为管理。

台湾银行成立于1946年5月20日,并于2003年7月1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台银系台湾光复后台当局设立的第一家银行。成立之初由台当局“财政部”签奉台当局“行政院”核准,委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代为管理,自1998年12月21日起,台当局将台银收归运营,由台当局“财政部”依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管理。

台湾银行自成立以来,即经理公库业务,并奉准发行台湾地区货及代理“中央”银行之多种业务,1949年国民党当局逃台初期,更代理“中央银行”之大部分业务,使台湾银行兼具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之双重质与功能。1961年7月“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后,台湾银行即转以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为主,至民国1994年7月“省县自治法”通过后,各级政府之存放代库银行,可由省县、市政府自行选定,因台湾银行系属公营行库,历史悠久,信用卓著,经营稳健,仍代理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地区各级政府公库业务,同时并仍受托经理新台发行附随业务、协办军公教退休(伍)优惠储蓄存款等多项政策业务,在台湾地区的金融体系中,台湾银行的地位甚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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