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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云新闻讯:日前,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津云新闻记者 段玮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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