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事项,还两次报送虚假材料。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关于第三方持牌投顾——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天信)的罚单。经查,福建天信的子公司利用“中金在线”网站开展“VIP圈子”业务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福建天信向福建证监局说明称,对子公司的展业情况不知情,也未参与子公司相关业务。但随后,福建天信竟又在短时间内两次向证监局报送材料,称此业务是与子公司一起合作的,分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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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查明,福建天信未实质参与子公司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天信VIP圈子”的运营。“福建天信先后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含有虚假陈述的情况说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证监会表示。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撤销了福建天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处罚书显示,福建天信辩称,2份虚假材料是公司时任控股股东擅自出具的。
两次报送虚假材料,性质恶劣
福建中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金信息公司)系福建天信全资子公司。
就中金信息公司利用“中金在线”网站开展“VIP圈子”业务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事项,福建天信于2018年3月6日向福建证监局提供《情况说明》(下称《3月6日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对中金信息公司在“中金在线”网站内使用“天信投资”名称、使用公司投顾名字、网站与用户协议书中出现“天信投资”名称等情况并不知情。福建天信及其投顾人员均“未参与中金在线相关业务”“未参与子公司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018年4月9日,福建天信又向福建证监局提供了《关于“中金在线天信VIP圈子”业务的说明》(下称《4月9日情况说明》),载明:“……‘中金在线天信VIP圈子’是我司与中金在线共同建设收费社区。中金在线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推广,我司负责VIP圈子的内容维护和管理。我司和中金在线同时与圈主签署协议,约定由圈主负责圈子的维护和推广。在收到费用以后,我司和中金在线作为一方,圈主作为一方,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2018年4月12日,福建天信再次向福建证监局提供《关于天信在中金在线开设VIP圈子的情况说明》(下称《4月12日情况说明》),载明:福建天信“在开设VIP圈子之初,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中金在线签署《战略协议书》;在每一个独立圈子开设之初,与圈主签署《VIP圈子协议书》《天信VIP圈子管理及帖子发布规则》等文件,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和内容管理的规定”。
根据合同,约定“由中金在线收款,中金在线平台提供资源给福建天信投放广告以及价格优惠的房租。双方都正常地履行合同。由于工作中的缺失,公司在监督管理圈主内容的职责没有做到位”。
福建天信“委派分析师陈某斌直接参与VIP圈子项目的日常管理”。同时,为证明其参与了中金信息公司“天信VIP圈子”业务,福建天信陆续向福建证监局提供了其与中金信息公司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1日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福建天信与涉“天信VIP圈子”业务有关圈主签署的110份《VIP圈子协议书》《天信投资VIP圈子管理及帖子发布规则(补充通知)》《申明函》等材料。
证监会表示,期间,监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终审判决及福建证监局行政调查,福建天信未实质参与中金信息公司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天信VIP圈子”的运营。而福建天信于2018年4月先后两次向福建证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存在虚假陈述。综上,福建天信先后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含有虚假陈述的情况说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证监会认为,福建天信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的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辩称材料由实控人擅自出具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过程中,福建天信提出了四点意见。
首先,《4月9日情况说明》和《4月12日情况说明》系福建天信时任法定代表人沈某策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擅自出具。该两份报告用印情况未体现在福建天信用印登记表上,说明用印未经公司审批。该两份报告既不是福建天信提交,也不是福建天信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将福建天信的公司行为和沈某策的个人行为区分,相应行政违法后果由中金信息公司、沈某策承担。
其次,综合考量福建天信作出《4月9日情况说明》和《4月12日情况说明》的背景、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其行为未造成明显损害结果。福建天信对此并无重大过错,不存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社会危害小。
第三,经过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福建天信未参与中金信息公司、沈某策等刑事案件,不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14号),与本案类似,但最终未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未就相关辩解提供证据佐证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福建天信向福建证监局报送的《4月9日情况说明》和《4月12日情况说明》,均加盖了福建天信公章,并且《4月12日情况说明》有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沈某策签名,已经足以认定福建天信报送虚假报告,并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至于福建天信提出的该行为是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掌握印章便利擅自作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大股东承担等观点。证监会认为,一方面,证监会取得的证据已足以认定福建天信报送虚假报告并违反《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且在相关报告已经加盖福建天信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进一步查证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滥用福建天信的公司法人地位,与本案的处罚事项无关,在《暂行办法》上也没有依据。
另一方面,福建天信并未就相关辩解提供证据佐证。对于福建天信辩称的用印登记表中没有相关用印审批记录等问题,证监会认为,福建天信于2020年8月向福建证监局提供的《印章使用记录登记表》,不属于福建天信的用印审批记录,且与福建天信于2018年3月7日向福建证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同时,福建天信也没有提供所谓的用印审批流程证据材料。因此,在案证据不能支持福建天信关于正常经营事项须经公司审批流程后方能用印的辩解。
其次,证监会认定福建天信违法情节严重,是因为福建天信作为持牌机构,先后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说明。至于两次报送虚假材料的行为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不影响对福建天信行为性质和违法情节的认定。
再次,本案认定的是福建天信两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福建天信是否参与相关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认定。
最后,关于福建天信及其代理人提及的相关案件,在主要违法事实方面与本案不同,不能简单进行比较并且不影响本案认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撤销福建天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