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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券中社讯,
11月21日,券中社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包括: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5、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6、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此同时,新规对养老险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新规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下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2、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3、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编|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