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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四年,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正式出炉。2月11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质量,并对风险资产采取有效针对性措施。
拓展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在此背景下,两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办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来看,正式发布的《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在四大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光大银行(601818)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指出,《办法》意在补齐风险资产分类监管制度短板,主要是随着国内银行业务发展,银行风险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国内相关监管制度需要随之进行完善;目的就是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质量,并对风险资产采取有效针对性措施,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防范潜在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准确评估,真实反映银行资产情况,同时,结果也更具国际可比性。
上述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将重组观察期延长为至少1年
通过重组资产可有效控制风险蔓延,不过,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
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办法》还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并明确,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此举也意味着监管对于重组类贷款不良认定更加细致、严格,同时,重组观察期延长,操作相对缓和一些,也为相关资产重组顺利进行营造友好环境。《办法》同时也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据悉,《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