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国家网信办网站公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针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作出具体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并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征求意见稿》还对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作出规范,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图片来源:国家网信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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