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讯:为做好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4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2022年著作权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和相关典型案例。

在典型案例中,记者看到,涉案图书涉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有的正版图书2021年12月刚出版,2022年1、2月份就出现盗版图书在网上销售的情形。加之盗版图书存在印刷质量差、内容错误等问题,不但严重挤占了正版图书的市场,扰乱了图书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考生的切实利益。


(资料图)

同时,被告开办多家公司、多个网店,常辩称属于“一件代发”模式,但实际上其提供的所谓的合法来源是源于被告的关联公司,在此情形下,是不能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市一中院对此系列案件均作出了侵权认定,并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案例1 某科技公司与某木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某电视剧为某电视文化投资公司等出品的作品,该剧于2019年在腾讯视频、爱奇艺两平台播放。播出至今,因其精良的制作、优秀的演员班底,在互联网上人气极高。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木业公司未经许可,将该电视剧的部分剧情分割成49条短视频片段,并通过其抖音平台认证的官方账号向公众提供,每一条视频都有上千条至十几万的获赞数。某科技公司认为某木业公司严重侵害了其权利,要求某木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维权已产生了一定的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木业公司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例2 A制鞋厂与B制鞋厂、陈某乔、陈某月、黄某玲、黄某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A制鞋厂创作完成了名为《玉兔戏花图》的美术作品,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A制鞋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被告陈某月、黄某玲、黄某振在某电商平台上共同经营四家网店,在网店销售的童鞋上亦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原告对四家网店销售童鞋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发现四家网店对外邮寄的快递单上均留有被告陈某乔的姓名及电话。被告陈某乔是被告B制鞋厂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认为五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挤压了原告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份额,故起诉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艺术、经济价值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的轻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月、黄某振、黄某玲、陈某乔连带赔偿A制鞋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3 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某文化发展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摄影作品是在游记中首次发表。网络用户可以在被告某科技公司开发的APP中自行注册、上传、发布信息等。某网络用户在被告开发的APP中发布了该游记,即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认为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披露了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时,其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很可能涉嫌侵权,其应当采取一定的预防、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设置明确、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并对发送侵权通知的联系方式予以公示,既方便权利人进行侵权举报,也便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对侵权通知做出合理反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该APP中设置了明确、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以及明确标注投诉、举报的具体方式及途径,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4 某文化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权属、侵权案。原告某文化公司拍摄出品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向不特定消费者放映涉案作品。原告某文化公司主张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侵犯其享有的放映权。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主张其是经过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涉案作品,而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主张其是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授权使用涉案作品。原告某文化公司据此主张某酒店管理公司、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共同侵权,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诉侵权行为系由于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管理作品的权属审查不严并对外错误许可授权所导致,但某酒店管理公司应对其使用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后可向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追偿。因某文化公司、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庭审中均表示对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持异议,故判决由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某文化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案例5 某出版社与某文化交流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出版社主张对音乐作品《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作品599》进行了翻译、注释等演绎工作,拥有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原告创制的“红皮书”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封面装潢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被告某文化交流公司未经出版社许可,擅自销售涉案盗版作品,侵犯了出版社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且被诉商品使用了前述装潢,在其封面上使用了出版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尔尼599号作品自车尔尼创作之初本身即作为钢琴教程使用,某出版社出版的《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作品599》并未对车尔尼599号作品中的100首练习曲进行重新选择、编排,与其据以比对的车尔尼599号作品莱比锡彼得斯版本亦无不同,不能形成新的汇编作品,故也不会因出版社的调整而被认定为区别于车尔尼599号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出版社对《车尔尼钢琴初步教程作品599》并不享有著作权。被告销售的涉案图书并非某出版社出版,其销售的涉案图书上使用了某出版社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及企业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系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产生混淆。判决:某文化交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6 某出版社等与某图书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2021年至2022年间,某出版社等5家出版社分别对某图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侵害作品发行权诉讼,涉案作品包括《保育员(基础知识)(第2版)》《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等多种涉及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出版社依法取得《保育员(基础知识)(第2版)》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出版社发现某图书公司在第三方电商网站上销售侵犯上述图书著作权的盗版图书,并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出版社认为某图书公司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某图书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图书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与出版社提交的正版图书在内容与版式设计上不存在明显区别,某图书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某图书公司提出由他人代其发货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图书公司赔偿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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