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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这一天,恋人们以各种方式表达着对彼此的爱意,互赠礼物是一种常见形式。法律意义上,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赠与另一方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一方也无需返还。那么,恋爱期间所有赠与都无需返还吗?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承办法官介绍,李某与杨某是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李某先后向杨某转账35万余元。同时,李某出资100万元与杨某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杨某名下;出资2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并登记在杨某名下。双方感情破裂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钱款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诉争财物的性质。法院查明,恋爱期间,李某为准备结婚向杨某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三笔大额转账合计127万元,均认定为彩礼的具体形式。鉴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分手,被告杨某应当返还上述钱款。但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取悦杨某而进行的一般赠与行为,故不得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即男方家庭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女方家庭一定的金钱财物。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男方娶妻时提供的房屋、车辆属于常见的彩礼形式。(天津日报记者 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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