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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对日常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被告王某将房屋出租给被告邱某,原告途经该房屋门口时,被屋顶坠落的彩钢板砸伤,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合计50余万元。诉讼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经司法鉴定,原告脑部一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精神9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经法院确认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物件坠落致损,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二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出租人,且彩钢板系其安装,其在安装后进行过管理维护,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邱某作为承租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情况和状态最为了解,应及时发现房屋问题,进行报修和维护,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官综合考量下,判令被告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邱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头顶上的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认定二被告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在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建筑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事故发生时可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今晚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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