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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云新闻讯:2022年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天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矛盾纠纷日渐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方式具有客观需求,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着更高期盼。制定《条例》就是通过运用法治力量统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解纷需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建设,探索积累了具有天津特色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为此,《条例》设专章对综合机制作出规定,明确本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统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对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渠道、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实行一门受理登记、首接全程跟踪、事项限期办理等工作制度。

此次颁布的《条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预防为主线,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应当加强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检察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向基层倾斜,协助配合基层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为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明确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积极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分流作用。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此外,条例还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作了规定。(津云新闻记者霍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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