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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官微发布消息,依法审结全国首起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软件引导用户屏蔽音视频和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

原告公司旗下“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设置的“青少年模式”,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设置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上述App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吸引用户安装,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并以“限时免费”为噱头引导用户选择开启该功能,最终代替用户在多款网络音视频平台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腾讯产品的服务协议,而且使得专为未成年人筛选的优质内容未能得到有效传播,专为未成年人设置的防沉迷机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让“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

法院表示,被诉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也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网信办等部门出台多个文件,要求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进一步压实了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本案的处理,再次向全社会表明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肯定了“青少年模式”上线以来,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不良信息影响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屏蔽“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这对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网络音视频产业健康发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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